买卖农村土地合同书(4)
- 发布时间:2021-04-25 19:19:27 浏览: 次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协议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协议所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本协议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出让方案经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 条本协议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联系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
二○ 年 月 日
出卖方: (简称:甲方) 代表人:
购买方: (简称:乙方) 代表人:
村民委员会 (简称:丙方)
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甲方自愿将本社土地 亩一次性卖给乙方所有,现达成买卖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本社土地 亩卖给乙方亿有,每亩价额为 元(大写: 万元正)。
二、付款办法: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甲、丙方将土地出卖给乙方后,乙方在所买的土地上有 自主经营权,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经营权。如甲、丙方阻止、干扰乙方自主经营,造成后果由甲、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
五、本合同经甲、乙、丙三双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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