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出租居间合同

时间:2021-06-15 23:12:40 点击:85

编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出租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人乙(承租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居间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租赁、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____市____区____ 路 ___号____栋____单元____室,共____套, 其设计结构为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为____ 平方米,权属为____ , 房产证号____,房屋落成时间为____年____月。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人乙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 委托人甲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见附件1)

1、为委托人甲欲出租的上述房屋寻找承租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报告给承租人。同时,将承租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甲。

2、

3、

第三条 委托人乙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附件2)

1、委托人乙欲在____ 市____ 区____地段承租____房屋____套,面积为____ 平方米。

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承租房屋的目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____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____ %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 、 ____大写:____),其中委托人甲_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 、大写____ ),委托人乙____ %,(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 、大写____)。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____ 。

交付方式:____。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____元、大写____ 。其中,委托人甲:小写____ 、大写____元,委托人乙:小写____元、大写____元。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____。

交付方式:____ 。

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____ 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____%。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干预委托人租赁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

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____ %。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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