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丙方(保证人):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概况
甲方将坐落于 区 路(道) 小区 号楼 门 号 居室(一/二)或 (一/二)个居住空间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用途及使用
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续租
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要求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三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明示,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标准为每月¥ 元/平方米,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 元。
租赁不满整月的,按照实际租赁天数乘以房屋日租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计收。
(二)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三方均应当服从,甲方将房屋调整的租金额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附件2)中,乙方应当自租金调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额缴纳租金。
(三)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日前向租金代扣卡里存入需支付的租金,同意由银行每月代扣房屋租金。乙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租赁补贴款划入租金代扣卡。
(四)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第五条 租房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当将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缴存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指定的账户,作为房屋的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及其利息可用于乙方欠缴租金时,抵扣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若出现抵扣情况,乙方可取得相应金额的租金凭证,乙方所持原租房保证金收据作废。
第六条 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一)乙方应当遵守《承租人公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在《承租人公约》签字确认,享有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乙方自行负担物业管理服务费(包含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及机电运行费)。
(三)因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屋验收
在办理入住或腾退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附件3)中予以记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